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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率:[] 次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同学积极营造卫生整洁、互助和谐、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促进学院优良院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创建文明宿舍是引导学生培养自理能力,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形成优良校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成立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文明宿舍的组织、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群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宿舍文明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学生工作处、党群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相关人员组成。创建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四条 各系相应成立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小组,由党支部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团干部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各系应建立并完善文明宿舍建设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全面加强本单位学生宿舍风纪、卫生、安全等文明建设工作。

1、各系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小组应经常对学生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或报学生工作处。

2、各系文明宿舍检查组要不定时对宿舍卫生进行一次检查、评分,并将结果记录留存,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依据。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将学生文明宿舍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下宿舍,教育、引导、督促学生自觉做好宿舍卫生、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从住宿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维修保障、宿舍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投入,使学生宿舍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保证宿舍整洁、美观、舒适的前提。各系应根据本单位学生住宿条件,按照学院的基本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宿舍规范化布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基本要求如下:

(一)整体布置

床铺、书桌、脸盆架箱等室内家具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整洁、美观、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二)床铺

1、起床后将蚊帐挂起,冬、春季须将蚊帐摘下。宿舍内严禁使用不透光蚊帐。

2、起床后应叠被并放在床头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之上。

3、床下鞋子应摆放整齐,清洁无异味。

4、床上卧具整齐划一,摆放方位一致,不应堆放杂物。

(三)桌面

1、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可以放置茶杯、装饰品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

2、椅子不用时应置于桌下。

3、桌面、桌腿清洁无尘。

(四)各类洗漱用品按整齐统一的原则放在固定位置。

(五)待洗衣物放入脸盆,不应长期堆放,洗涤晾干后折叠好放入箱(框)内。

第八条  学院文明宿舍创建办公室应建设并完善全院学生宿舍检查、指导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全面加强学生宿舍风纪、卫生、安全等文明建设工作。

第九条 文明宿舍评比设院级“文明宿舍”和系级“文明宿舍”,文明宿舍设流动红旗。院级“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院级“文明宿舍”应首先获得系级“文明宿舍”称号。各系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出文明宿舍评比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各系“文明宿舍”每月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宿舍量的30%以内;由不同系学生共同住宿的宿舍,以住宿学生人数多的系组织评选,或由相关系共同协商由其中某一系负责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院级“文明宿舍”评优工作由院文明宿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以下办法组织评选。具体事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1、院级“文明宿舍”的评选比例在全院学生宿舍数的10%以内(毕业班学生宿舍不计算在总数范围内)。在各系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教官抽查和创建办巡查结果确定。

2、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可参加“文明宿舍标兵”评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院级“文明宿舍”:

1、宿舍成员中出现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和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2、宿舍成员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擅自夜不归宿或留人住宿、抽烟、酗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3、正常教学时间,宿舍成员有无故滞留宿舍睡懒觉现象的。

第十三条   被授予系“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的,由各系自行奖励。

第十四条   在宿舍检查评比中被评为系“不合格”宿舍(月平均得分低于60分)给予全系通报,并对不合格宿舍成员及班集体在学生德育量化及班级工作量化中予以体现。已被评选为各级“文明宿舍”的,如宿舍成员有严重违纪行为,撤销“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评比标准.doc